技术支持费协议
本协议概述了与瓴德平台上的互推机制相关的技术支持费的条款和条件。本技术支持费协议("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
甲方: LEADVISOR GLOBAL LIMITED("瓴德全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存续的公司,商业登记号为 75272375;以及
乙方: [成员名称]("参与成员")。
上述各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a) 瓴德运营平台,并为其成员提供数字基础设施、知识共享系统、AI 工具、培训、品牌推广和交叉销售机制的访问权限,从而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成员在全球范围内开发商业机会。
(b) 参与成员是平台的成员,通过平台在国际上推广和销售其专业服务和/或产品,并承认成员之间互推的重要性。
因此,基于本协议所含的相互约定和承诺,各方特此同意如下:
1. 定义与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大写术语应具有平台规则中心(网址:https://www.leadvisor.net/zh/platform/rules-center)发布的附件1:定义列表中给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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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作者 指由平台或推荐成员成功推荐给接收成员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并随后与接收成员达成商业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资企业、股权投资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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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指由平台或推荐成员成功推荐给接收成员的任何客户,并随后从接收成员处购买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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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具有本协议序言中给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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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费用 指:
(a) 对于客户,接收成员从该客户实际收到的所有服务费和产品销售收入;以及
(b) 对于商业合作者,接收成员从与商业合作者的商业安排中实际收到的所有形式的财务利益,包括费用、收入、分配、股息和利润分成。但在任何情况下,净费用不包括接收成员从收到的金额中实际支付的任何监管费用、外部法律费用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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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成员 指从平台或其他成员接收推荐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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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成员 指向另一成员进行推荐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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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推荐 具有第 2.3 条中给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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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费 具有第 3.1 条中给出的含义。
2. 互推机制
2.1 平台通过互推机制为成员提供商业机会,根据该机制:
(a) 平台可以向接收成员介绍潜在的客户或商业合作者;以及
(b) 推荐成员可以向接收成员推荐潜在的客户或商业合作者。
2.2 各方的身份
2.2.1 参与成员承认并同意,根据本协议,参与成员可以根据情况担任推荐成员或接收成员的角色。成员应遵守其在任何特定时间所担任角色的所有义务。
2.2.2 本协议中对平台所做的任何行为、遗漏、推荐、介绍或建议的任何引用,应被视为指瓴德作为平台运营者所做的此类行为、遗漏、推荐、介绍或建议。
2.3 成功推荐
为确定任何个人或实体是否构成第 1 条下接收成员的客户或商业合作者,只有当其详细信息首次由平台或推荐成员(视情况而定)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接收成员时,才应被认可,在这种情况下,该个人或实体的介绍应构成"成功推荐"。
如果接收成员在提供详细信息之日之前已与该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进行了实质性讨论,则接收成员应在收到推荐后三 (3) 天内向平台或推荐成员(视情况而定)提供此类先前讨论的书面通知以及合理的支持文件。未能及时提供此类通知和文件将导致相关个人或实体被最终视为本协议目的下的成功推荐。
2.4
互推机制以非独家方式运作。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在各方之间建立代理、合作伙伴关系或雇佣关系,每一方均作为独立承包商行事。
3. 技术支持费
3.1 支付义务
对于第 2 条下的每次成功推荐,接收成员应向平台支付其收到的净费用的百分之十 (10%) 的技术支持费("技术支持费")。技术支持费应按如下方式分配:
(a) 平台推荐:平台应保留全部技术支持费。
(b) 推荐成员推荐:接收成员应向平台支付全部技术支持费。然后,平台应将该费用的百分之七十 (70%)(扣除任何适用税项及开支后)汇给推荐成员,保留剩余的百分之三十 (30%)。
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推荐成员的书面指示,可将根据 (b) 节分配给它的任何金额用作抵扣任何年度会员费的积分。如此抵扣的任何部分应满足平台对该金额的现金支付义务。
3.2 披露义务
3.2.1 推荐成员和接收成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平台介绍任何潜在客户或商业合作者。在成功推荐后,双方应立即通知平台并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客户和商业合作者的姓名、服务类型和合作性质以及费用估算。
3.2.2 接收成员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五 (5) 天内向平台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列明该季度实际收到的所有净费用。
3.3 开票和结算
3.3.1 平台应根据第 3.2 条提供的披露向接收成员开具相关期间应付技术支持费的发票。接收成员应在收到发票后十五 (15) 天内支付发票金额。
3.3.2 在收到推荐成员推荐的技术支持费后,平台应在十五 (15) 天内向推荐成员支付该费用的百分之七十 (70%)(扣除任何适用税项及开支后)。平台可能要求推荐成员提交发票作为付款条件。
3.4 持续权利
为免生疑问,本第 3 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对于在此类终止之前根据第 2 条推荐的任何客户或商业合作者,接收成员应继续有义务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向平台支付随后从此类客户或商业合作者收到或产生的技术支持费,只要此类净费用继续收到。
4. 不规避
4.1 接收成员承诺,它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自己或通过任何关联方、代理或其他第三方,采取任何目的或效果是规避、避免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向平台支付技术支持费的义务的计划或行为过程。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情况下,此类禁止行为应包括:
(a) 为避免支付费用,使用任何第三方作为与客户或商业合作者签订任何协议的中介;
(b) 将任何应由客户或商业合作者支付的款项转移给接收成员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以及
(c) 以旨在减少或消除技术支持费计算基础的方式重组或重新界定与任何客户或商业合作者的合同关系。
4.2 违反第 4.1 条的任何行为均不应免除接收成员按本协议规定全额支付技术支持费的义务,平台应有权索取技术支持费,就像没有发生此类规避一样。
4.3 平台有权在提前七 (7) 天书面通知后的任何时间,自费请求和进行对接收成员的特定审计,仅限于验证接收成员从任何指定客户或商业合作者那里实际收到或产生的金额。此类审计可由平台自费任命的独立代表进行,接收成员应向该代表提供对所有相关账簿和记录的合理访问权限,仅用于此类验证目的。
5. 赔偿和补救措施
5.1 除各方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外,每一方("赔偿方")应赔偿并使另一方("受赔偿方")免受因以下原因而可能遭受或承受的所有诉讼、程序、责任、损失、成本、索赔、要求和费用:
(a) 赔偿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任何行为;或
(b) 赔偿方的任何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
5.2 在不限制第 5.1 条下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违反第 3 条或第 4 条是重大违约。因此,参与成员应:
(a) 通过支付所有未付的技术支持费来补救违约;以及
(b) 向瓴德支付相当于未付或少付技术支持费 100% 的金额,作为对约定损害赔偿金的真实预估。该金额应作为债务支付,无需证明实际损失。
5.3 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瓴德对任何成员与任何成功推荐相关的总责任不应超过平台就该推荐实际保留的技术支持费部分(不包括分配给或应付给推荐成员的任何金额)。
5.4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a) 本协议任何规定授予的任何补救措施均不旨在排除法律、衡平法、法规或其他方式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每一项其他补救措施应是累积的,并应是本协议项下给予或现在或以后在法律、衡平法、法规或其他方式存在的每一项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以及
(b) 任何一方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此类补救措施不应构成该方放弃寻求任何其他可用补救措施的权利。
6. 终止
6.1 本协议应作为成员资格要求的一部分对参与成员具有约束力。瓴德保留终止参与成员的平台成员资格的权利,并在参与成员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向参与成员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6.2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或损害任何一方在此类终止之前累积的任何权利、索赔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索赔损害赔偿和追究任何违约责任的权利。
6.3 第 3.4 条(持续权利)、第 5 条(赔偿和补救措施)、第 6 条(终止)、第 7 条(保密性)和第 8 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规定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7. 保密性
除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要求披露外,每一方应对从另一方那里收到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用于履行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目的。
8.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应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和管辖。
8.2 如果此类争议在一方首次书面请求协商之日起六十 (60) 天内未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根据当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仲裁规则》("HKIAC 规则")管理的仲裁,该规则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条款。仲裁地应为香港。仲裁庭应由根据 HKIAC 规则任命的三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应为英语。仲裁裁决应对各方具有最终约束力。
9. 非独家性
本协议不应被视为为任何一方创建任何合作或支持的独家性。
10. 其他
10.1 本协议自 2025 年 9 月 12 日起生效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并应保持完全有效,除非且直至根据第 6 条(终止)终止。对于新成员,通过提交成员申请并获得平台批准,新成员同意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10.2 本协议构成各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与本协议主题相关的所有先前的陈述、通信、理解和协议,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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